2024年初级会计(经济法三色笔记: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凯时尊龙
来源:牛账网 作者:艾伦 阅读人数:11222 时间:2024-04-11
第三节 银行非现金支付业务
一 、票据
1、狭义上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 票据当事人
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收款人与付款人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与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3、 票据行为
出票 | 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 |||
记载 | 必须记载事项:如不记载,票据行为无效 | |||
相对记载事项:如未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 | ||||
任意记载事项:自行选择,不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产生票据效力 | ||||
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 ||||
背书 | 种类 | 转让背书 | 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 | |
非转让背书 | 委托收款背书 | ①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 | ||
②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不得再背书转 让 | ||||
质押背书 | 应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 | |||
记载事项 | 背书日期 | 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 ||
被背书人名称 | 未记载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背书人签章 | 粘单上的“第 一记载人”(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 |||
背书要求 | 背书连续 |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 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 ||
条件背书 | 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但不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 | |||
背书要求 | 部分背书 | 无效 | ||
限制背书 | ①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 |||
②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 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 ||||
期后背书 | 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 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 |||
承兑 | 提示 承兑 | 见票即付汇票 | 无须提示承兑 | |
定日付款汇票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 |||
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 ||||
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 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 |||
记载事项 | 承兑日期 | 未记载的,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 | ||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 ||||
承兑手续费 |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出票人收取手续费,银行承兑汇票手 续费为市场调节价 | |||
附条件 | 不能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 |||
付款责任 | 付款人承兑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责任 | |||
保证 | 记载 事项 | 被保证人名称(未记载) | ①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 |
②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 ||||
保证日期 | 未记载 ,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
保证 责任 | ①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 |||
②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 ||||
③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 ||||
④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
4、票据权利与责任
票据权利 | 付款请求权 | 第一顺序权利,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 的权利 |
票据追索权 | 第二顺序权利。持票人可不按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 追索权。 | |
取得 | 享有权利 | ①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②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
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 不得优于其前手 | ||
不享有权利 | ①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 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 |
丧失补救 | 挂失止付 | ①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才可挂失止付,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 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②非必经措施,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 |
公示催告 | ①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 |
②法院决定受理,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停止付款,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 发出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 ||
③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 ||
④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 ||
⑤在公示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没有申报权利的,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 票据无效 | ||
普通诉讼 | 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 |
5、 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 | 对象 | 时效 | 提示承兑期限 | 提示付款期限 | |
汇票 | 见票即付 | 出票人 | 出票日起2年 | 出票日起1个月 | |
定日付款 | 出票人、承兑 | 到期日起2年 | 到期日前 | 到期日起10日 |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到期日前 | 到期日起10日 | |||
见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个月 | 到期日起10日 | |||
银行汇票(见票即付) | 出票人 | 出票日起2年 | 出票日期1个月 | ||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 出票人 | 出票日起2年 | 自出票日起不超过2个月 | ||
支票(见票即付) | 出票人 | 出票日起6个月 | 自出票日起10日 | ||
追索权 | 其他前手 | 被拒绝承兑或被拒 绝付款日期6个月 | |||
再追索权 | 其他前手 | 清偿日或被提起诉 讼日起3个月 |
6、 票据追索
追索适用的情形 | 到期后追索 | 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 |
到期前追索 |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 |
追索通知 | 期限 | 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 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再前手 |
后果 | 如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仍可行使追索权,但应当赔偿因为迟延通知而给被 追索人造成的损失,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 |
追索对象 | 被追索人 |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
顺序 | ①持票人可以不按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②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 |
追索金额 | 首次 |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按人民银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再次 |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按人民银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7、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适用范围 |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 |
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支取现金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 ,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 |
必须记载事项 | 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 票人签章 |
实际结算金额 | 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应按实际结算金额办理结算,多余金额退交申请人 |
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票据无效 | |
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 |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 |
提示付款 | 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不予受理 | |
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自出票之日起2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
8、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种类 | 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
按照付款期限记载的不同: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 |
适用范围 | 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
(2)出票
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
出票人必须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可靠资金来源。
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原则上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3)承兑
商业汇票可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4)贴现
贴现条件 | 票据未到期 |
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 |
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 |
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 |
贴现利息 |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年贴现率×贴现期/360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 |
贴现申请人无需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 | |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必须记载:贴出人名称、贴入人名称、贴现日期、贴现类型、贴现利率、实付金额、贴出人签章 |
(5)付款
提示付款 | 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当在提示付款当日进行应答或者委托 其开户行进行应答,未作出应答的,视为拒绝付款 | |
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 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
9、银行本票
种类与适用范围 | 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 | |
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可以支取现金 | |
提示付款 | 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
必须记载事项 |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
10、支票
种类与适用范围 | 现金支票(只能提现)、转账支票(只能转账)和普通支票(既可提现也可转账) |
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 |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 | |
必须记载事项 |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
授权补记事项 | 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
提示付款期限 | 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 |
用于支取现金的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不能背书转让 | |
空头支票 | 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 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
二、其他结算方式
1、汇兑
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 | (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 收款人名称;(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8)委托日期;(9)汇款人签章 |
汇款回单 | 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
收账通知 | 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 | 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
2、委托收款
(1)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2)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签发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4)收款人名称;(5) 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6)委托日期;(7)收款人签章 |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
三、银行卡
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和外币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 卡 。
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 ||
持卡人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 ||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 | 现金提取 | 1.信用卡通过atm机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2.应对借记卡持卡人在atm机等自助机具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3.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
现金充值 | 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 | |
现金转账 | 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 支付账户。 | |
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 ||
发卡银行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通过司法机 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 ||
计息 | 1.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 付利息。 2.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下限管理。3.信用卡透支的计 结息方式,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4.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 |
收费 | 1.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 式和标准。 2.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 |
收单 | 1.对特约商户实行实名制管理。 2.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 3.收单服务费由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发卡机构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不区分商户类 别,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费率为:借记卡交易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5%,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 贷记卡交易不超过0.45%。 4.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刷卡交易,实行发卡行服务费、 网络服务费全额减免。 |
四 、银行电子支付
1、 网上银行
(1)企业网上银行子系统主要功能:账户信息查询;支付指令;b2b 网上支付;批量支付。
(2)个人网上银行子系统的主要功能账户信息查询;人民币转账业务;银证转账业务;外汇买卖业务;账户管理业务; b2c网上支付
2、 条码支付
分类 | 付款扫码、收款扫码。(支付机构向客户提供基于条码技术付款服务的 ,应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实 体和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收单服务的,应分别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和网络支付业务许可。) | ||
交易验证与限额 | 三种要素 进行交易验证 | 仅客户本人知悉的要素 | |
仅客户本人持有并特有的,不可复制或者不可重复利用的要素 | |||
客户本人生物特征要素 | |||
交易限额 | |||
风险防范等级 | 验证方式 | 单日累计限额 | |
a级 | 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 以上有效要素 | 自主约定 | |
b级 | 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 | 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所有支付账户不超过5000元 | |
c级 | 不足两类要素 | 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所有支付账户不超过1000元 | |
d级 | 使用静态条码 | 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所有支付账户不超过500元 | |
商户管理 | (1)实名制管理。 (2)以同一个身份证件在同一家银行、支付机构办理的全部小微商户基于信用卡的条码支付收款金额日累计不超过1000元、月累计不超过1万元。 | ||
风险管理 | 对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应采用强化交易监测、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延迟清算等风险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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